2007年7月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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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阴阳合同”自吞苦果
本报记者 曹志男 通讯员 民二

  当前,一些人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为了少缴税费,往往通过签订价格一真一假的“阴阳合同”等方式逃税。然而,种种逃税“妙招”让卖买双方获得了短期利益,但同时也给交易双方尤其是买方的利益埋下巨大隐患。湖州德清的这个案例提醒我们:用“阴阳合同”来逃税不光在交易中极易引起合同纠纷,在法律上也要接受处罚。

  案例回放:想省钱省来一身麻烦
  去年年底,家住德清县乾元镇的董某购买了汤某所有的一套房产,但没想到签约、付款、交付房产后,汤某却迟迟不愿协助董某办理过户手续。万般无奈之下,今年4月份,董某将汤某告上了法庭。2个月后,费劲周折的董某终于通过法律拿回了自己的房子,然而,同时因为买房时签订“阴阳合同”逃税,原被告双方都受到了罚款500元的民事制裁。
  原来,2006年12月14日,董某和汤某在德清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房屋转让价为91800元。4天后,为少缴房屋过户税费,两人想出了再签一份合同的“妙招”,而在这份“合同”里,房屋转让价变成了70000元。
  就在董某为自己的“妙招”暗自得意时,卖方汤某的的态度让董某急了起来。因为房子是汤某所继承的,所以房屋转让时除了缴纳相应的房产过户税费外,还须缴纳20%的个人所得税,且金额远远超出了过户税。为此,董某和汤某为个人所得税应由谁缴纳发生了争执,汤某则拖着迟迟不履行协助董某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。
  万般无奈之下,董某只好将汤某告上了法庭。德清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,支持董某按合同取得房子的诉讼请求。但同时,董某与汤某签订“阴阳合同”逃税的不法行为也浮出了水面。
  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,法院认定原、被告双方签订“阴阳合同”逃税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,违反法律的民事违法行为。为此,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134条第3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63条、第164条的规定,依法作出两人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民事裁定。

  法官说法:偷税严重的要追究刑责
  主审该案的德清县人民法院姚俭法官告诉记者,根据我国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的相关规定,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。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,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,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。“但现在有一些人为逃避二手房交易相关的税费,在二手房交易时采取了种种逃税行为,”姚俭说。
  而依照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63条规定: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,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就是偷税。而对纳税人偷税的,税务机关除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之外,还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%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姚俭表示,《刑法》第201条明确规定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,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%以上不满30%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,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,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%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律师观点:这样的做法很危险
  “二手房交易中,交易双方采用‘阴阳合同’或私下交易等行为达到非法的逃避税行为,这样的风险其实很大!”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徐霄燕律师告诉记者,“阴阳合同”极易引起合同纠纷。而一旦交易中双方出现这样那样的分歧或纠纷,“假”合同往往成为一方手中要挟另一方的“利器”。
  同时,以不实成交价格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此种合同为无效合同,不受法律保护。另外,一旦将来买方再次转让房产,将面临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较大,相应税费被拉高的问题。买方如果坚持以合同价为依据支付购房款,卖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。